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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2023年教职员工住房全面清理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0


 


湘科院党政办通〔2023〕1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2023年教职员工住房全面清理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2023年教职员工住房全面清理清查实施方案》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228

湖南科技学院2023年教职员工住房全面清理清查

实施方案

为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部署的青年教师一舍搬迁工作,解决学生住宿床位短缺问题,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对全校的职工住房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整顿,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住房清理清查范围

1.所有居住公租房人员自入校以来所有居住房屋情况(首聘期内博士除外);

2.所有居住在周转房人员自入校以来所有居住房屋情况(首聘期内博士除外);

3.其他居住学校集资房(不含棚改房)而没有购买该集资房的人员。

公租房指学校桂园新村25、26、27、28栋共四栋;

周转房指学校桂园、松园、南区、励志楼等用于供教职工周转居住的房屋。

公租房与周转房学校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不在本次清理清查范围的情况:正常购买了集资房的教职工,包括引进博士服务到期后在学校已经购买原分配的集资房的人员,异地任职校领导,首聘期内引进博士等三类人员的住房情况。

二、清查处理的政策依据

1.《湖南科技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湘科院校发〔2021〕48号);

2.《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

3.《永州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5〕15号);

4.《零陵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三、校属单位在住房清理清查中的职责分工

清理清查以校属各单位自查与资产处集中核查相结合。

1.校属各单位共同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人员中居住在清查范围内住房的全面自查工作,对自查范围内职工填报的住房信息认真调查了解。处室行政负责人和学院党总支书记是本次清理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送。

2.人事处的其他工作职责:提供全校各部门人员名册电子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职务、职称、学历情况,各部门所属人员必须划分精准,属于辅导员的进行标识;提供引进的博士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学院、引进时间、引进协议中住房安排约定情况,特别是对超过服务期仍然在学校工作的引进人员重点标识。对离职很久仍然占有住房的情况,提供说明和有关资料原件,以便启动法律程序,强制收房。

3.后勤服务中心的其他工作职责:对不符合住房政策的人员按照学校处理意见实施停水停电。

4.资产处清理清查职责:全面组织协调学校住房清理清查具体工作,负责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查在自查表中没有填报自有住房人员是否真正拥有自有住房,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四、住房违规使用的有关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违规使用学校周转房和公租房,学校有权予以收回,2023年5月1日前自行搬离所住房屋:

(一)违规使用公租房需要腾退的情形

1.所分配的公租房非本人一直居住,存在转借或者转租给别人居住的情况;

2.在零陵区、冷水滩城区有自有住房的人员,却继续使用公租房;

3.超面积居住公租房,指非引进博士身份而居住在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大套住房内。

4.在公租房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情况;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住房的情况。

(二)违规使用周转房需要腾退住房的情形

1.所分配的周转房非本人一直居住,存在转借或者转租给别人居住的情况;

2.在零陵区、冷水滩城区有自有住房的人员,却继续使用周转房;

3.在周转房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情况;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住房的。

(三)教职工是否拥有自有住房的判断标准

周转房、公租房内居住人员是否拥有自有住房是本次清查重点,也是资产处重点复查的内容,自行申报有自有住房的不再复查,没有申报自有住房的由资产处进行全面复查。

拥有自有住房的情况包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自有产权或小产权房。

是否拥有自有住房的判断标准是:在零陵区、冷水滩城区内,凡是已婚人员,夫妻双方任一人名下有自有住房的(房屋登记在共同生活子女名下也视为有自有住房)均视为拥有自有住房,未婚人员指本人名下有自有住房。

已婚家庭或者未婚个人自申请居住周转房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住房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

五、住房清理清查工作组织及完成时限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3月5日前,校属各单位在所辖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就实施方案进行宣传发动,同时做好居住青年一舍居住人员的搬迁思想工作;所辖人员包括退职不退休的组织员、教学督导等。

(二)自查填报阶段清查范围内存在居住周转房、公租房、没有购买集资房而居住学校集资房的人员,均需要自查落实三件事项:填报分类自查表格、签署承诺书、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协议。时限要求是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具体要求是。

1.分类填报自查表格(自查范围内的人员只需填报一种)

《集资房居住而没有购买人员入校以来住房情况自查表》:用于居住在学校集资房楼栋内,而没有购买集资房的人员填报自入校以来在学校居住住房的情况。

《公租房居住人员自入校以来居住房屋情况自查表》:居住在桂园新村25、26、27、28栋人员填报自入校以来在学校居住住房的情况。含超过首聘服务期引进的博士人员。

《周转房居住人员自入校以来居住房屋情况自查表》:不属于以上二类,而租住在学校周转房、大学生阁中楼、明园楼的人员填报自入校以来在学校居住住房的情况。含超过首聘服务期引进的博士人员居住在周转房的情况自查填报。

以上表格一人一张,本人签名,校属单位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后报送资产处,随同报送电子版表格,以便汇总。

自查主动申报拥有自有住房并已经联系资产处自行整改到位的人员不再需要填报自查表格。

2.签署承诺书

首聘服务期内引进博士之外,所有居住在公租房、周转房人员、居住集资房而没有购买人员、学校租赁大学生阁中楼、明园楼居住人员,均要签署承诺书。自查主动申报拥有自有住房并已经联系资产处自行腾退住房,整改到位的人员不再需要签署承诺书。

3.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填报三类自查表格的人员均需签署,自行下载合同双面打印一式四份,准确填报楼栋及房间信息,租金标准及住房面积由资产处填报,在乙方签名并按手摸,由校属单位汇总报送资产处,经复核可以继续租住的,学校盖章后返回乙方一份。清查期间主动退房的,不需要签署。居住在桂园25-28栋人员签订零陵区房产局统一制定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其他人员签订《周转房租赁合同》。

(三)清理整顿阶段对没有申报自有住房的人员,资产处到永州市不动产中心核实是否拥有自有住房,对群众检举的非本人居住存在转租转借情况、在住房内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情况、超面积超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情况提出整顿治理方案,提交学校集体研究后执行到位。2023年3月20日前完成。

六、住房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

1.校属单位在住房清理清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敷衍应付导致自查情况不实,或者工作不细致不深入导致舆情或者事故的将对部门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

2.签署承诺书,自查没有填报拥有自有住房情况,资产处复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全校通报批评,并处相应罚款。

3.存在转借转租情况在自查期间没有主动腾退住房的、在住房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没有整改到位的、无正当理由闲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收回住房,对居住人员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处相应罚款。

4.长期居住在集资房楼栋内,没有购买的,要求住户购买该住房或者限期自行腾退。

以上实施方案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资产处。

附件:(单列)

1.集资房居住而没有购买人员入校以来住房情况自查表

湘科院党政办通〔2023〕1号附件1.集资房居住而没有购买人员入校以来住房情况自查表

2.公租房居住人员自入校以来居住房屋情况自查表

湘科院党政办通〔2023〕1号附件2.公租房居住人员自入校以来居住房屋情况自查表

3.周转房居住人员自入校以来居住房屋情况自查表

湘科院党政办通〔2023〕1号附件3.周转房居住人员自入校以来居住房屋情况自查表

4.承诺书

湘科院党政办通〔2023〕1号附件4.承诺书

5.周转房租赁合同

湘科院党政办通〔2023〕1号附件5.周转房租赁合同

6.公租房租赁合同

湘科院党政办通〔2023〕1号附件6.公租房租赁合同